原以為來了一個大單,沒想到竟是一個大坑,在重慶做農產品批發(fā)的陶先生和他的上游生產商為此付出了賠償20萬元的代價。
2020年10月,重慶男子譚某從他這里采購了150件價值2.9萬余元的“清水脆筍”,之后以產品二氧化硫超標為由將他和上游生產商蔡女士告上法庭,索賠32萬余元。陶先生和蔡女士一審敗訴后上訴,最終在二審時選擇了庭前和解。
令兩人難以釋懷的是,譚某還在同一市場的其他5家經銷商那里采購了大量清水竹筍產品,分別以同樣的理由將經銷商和供貨商告上法庭。6起訴訟,譚某索賠的總金額達130余萬元。
其中4起訴訟原被告已在庭前和解,1起二審判決尚未出來,還有1起被告二審敗訴,但準備申請再審。
清水竹筍 受訪者供圖
賣出150份“清水脆筍”后成被告
多年來,陶先生一直在重慶某農產品市場做批發(fā)生意,經營一些預包裝或者散裝的食品。“清水脆筍”是他家的常銷產品,由蔡女士位于湖北的工廠供貨。
2020年8月5日,譚某第一次來到店里,買了一件6袋裝的“清水脆筍”。兩個月后,譚某致電陶先生稱要150件同品牌的“清水脆筍”,貨款總額為29250元。此后,兩人在微信上繼續(xù)溝通,敲定了購買事宜。
“我當時就問他買竹筍去做什么,他說是同行拿去做小包裝食品。”陶先生不再疑惑,“家人提醒我一次性買這么多可能有問題,但我并沒有在意。”
原以為遇到了一個大客戶,哪想卻惹來了官司。2021年1月,陶先生和蔡女士分別收到了重慶江北區(qū)人民法院的傳票,要求他們出庭應訴,這讓兩人一下子懵了,“一開始還以為是騙子,后來問了律師才知道是真的。”
譚某向法院提起訴訟,追討購買食品的價款、檢驗費用損失、賠償金共計32萬余元。譚某的《民事訴訟狀》顯示,其于2020年11月2日將該“清水脆筍”的預包裝食品送到重慶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進行檢測,檢驗結論為,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GB2760—2014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》(以下簡稱國標2760)要求。
同一市場共有6家被告
除了陶先生和蔡女士外,和陶先生在同一個市場另外5家經銷商和他們的上游供貨廠家也分別被譚某告上了法庭。
極目新聞記者了解到,譚某于2020年10月在該市場的6家經銷商處分別購買了大量的清水竹筍制品,每家貨款為1到3萬元不等,總額超12萬元。拿到產品后,譚某將其所購買的部分產品送檢,均檢測出二氧化硫殘留項目不符合國標2760要求。
根據另一家經銷商游先生和譚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,游先生于2020年10月27日添加了譚某的微信。譚某直接表示,其上次在游先生處購買過某公司生產的竹筍片,想再要300件,問現在是否有現貨。游先生稱要一個星期后才有這么多的貨品,拿300件每件65元。整個交談過程中,譚某對價格和運費都沒有意見,表現得很大方。10月30日,在未收到全部貨品的情況下,譚某給游先生全款轉了20800元貨款。
記者注意到,6起訴訟一審均判決譚某勝訴,這些被告需要支付的賠償金加起來有130余萬元。每起案件中,被告均提出上訴。
蔡女士二審時選擇與譚某和解。“當時二審判決在即,大概率可能還是輸,法院和律師都建議我們協(xié)商。”蔡女士稱,最終她和經銷商陶先生選擇了協(xié)商,他們支付20萬元給譚某。其中,陶先生支付5萬元,蔡女士支付15萬元。由于經營困難缺少資金,蔡女士辦理了貸款,湊齊15萬元分兩筆打給了譚某。
被告對檢測標準提出異議
蔡女士稱,在訴訟過程中,她對判定清水竹筍二氧化硫含量超標的標準有不同看法。
6起訴訟中,法院一審、二審采信的檢測報告的執(zhí)行標準為國標2760,檢驗依據為GB5009.34-2016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測定》(以下簡稱國標5009.34)。國標2760規(guī)定,腌漬的蔬菜中二氧化硫最大使用量為0.1g/kg,最大使用量以二氧化硫殘留量計。
蔡女士說,按此標準和依據,她的產品在檢測中二氧化硫殘留量超標。但她認為,此次訴訟相關的產品為清水竹筍,不是開袋即食產品,一般賣給餐飲店加工食用,配料為筍片、清水、食用鹽,此類產品的包裝上一般也標明了執(zhí)行標準和食用方法。
“我們產品符合企業(yè)標準。”蔡女士稱,產品包裝上已經備注了詳細的使用說明,按此方法二氧化硫指標便不會超標。
蔡女士表示,他們的企業(yè)標準是向省一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,經省專家討論通過并備案的,是有效的企業(yè)標準。依照該標準,對于二氧化硫殘留量的測定方法,需先將樣品按照食用方法處理后,再按國標5009.34規(guī)定的方法測定。
“我們認為檢驗報告使用了錯誤的檢驗標準和依據。”游先生的上游供貨商冷女士表示,根據國家衛(wèi)生健康委食品司于2019年12月17日發(fā)布的《關于食品安全標準有關問題的復函》關于檢驗方法標準的問題明確答復稱醬腌菜不屬于國標5009.34規(guī)定的范圍。此外,《國家食品安全監(jiān)督抽檢實施細則》(2021年版)明確規(guī)定了醬腌菜檢驗項目,其中并不包括二氧化硫殘留量。
清水竹筍后的標示 受訪者供圖
有商家二審敗訴申請再審
對于上訴抗辯,相關一審、二審法院均未采納。
在蔡女士所涉的案件中,一審法院認為,《國家食品安全監(jiān)督抽樣實施細則》(2021年版)中雖然沒有對醬腌菜二氧化硫殘留量的檢驗要求,但該實施細則只是適用蔬菜制品食品安全監(jiān)督的抽檢;《關于食品安全標準有關問題的復函》中雖答復醬腌菜不屬于國標5009.34規(guī)定的范圍,但目前我國并無對醬腌菜中二氧化硫殘留量測定的國家標準、行業(yè)標準和地方標準。然而該公司企業(yè)標準適用國標5009.34中對食品中二氧化硫殘留量的檢驗規(guī)定標準。
北京大成(武漢)律師事務所柴欣律師表示,依據《食品安全法》規(guī)定,不管是生產直接入口的食品還是生產半成品,都應該遵守食品安全法關于食品添加劑范圍和限量的規(guī)定。此外,國標2760屬于強制性標準,即便執(zhí)行企業(yè)標準也必須強制執(zhí)行國家強制標準有關食品添加劑使用范圍和使用限量的規(guī)定。本案涉案產品屬于醬腌菜,依據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醬腌菜》(GB2714)第3.5條的規(guī)定,醬腌菜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應符合國標2760中腌漬蔬菜或發(fā)酵蔬菜制品的規(guī)定。
記者了解到,上述6起訴訟,有4起在二審時原被告已在庭外和解,1起二審還未判決,冷女士所涉的這起二審維持原判,她準備申請再審。
原告承認“知假買假”
天眼查顯示,譚某經營著重慶一家方竹筍家庭農場,農場經營范圍為方竹筍種植、銷售,農副產品加工、銷售。
“他多次用同樣的方式在2020年10月大量購買竹筍制品,其目的是為了盈利,而非生活需要,不是消費者,就是為了獲得10倍賠償。”蔡女士稱,她曾于2021年2月和譚某打電話協(xié)商此事。通話錄音中,譚某稱自己做竹筍生意虧了上百萬,因了解行業(yè)所以“知假買假”,并稱自己是第一次這么操作,用房子抵押貸款去買竹筍制品,訴訟費用也花了幾萬元。之所以這樣做,一方面是希望可以還清欠款,另一方面是因為產品不合格,自己有權怎么做。
蔡女士所涉的案件中,一審法院認為,譚某雖明知涉案清水脆筍有質量問題而購買,但我國法律并沒有予以禁止。譚某購買涉案清水脆筍雖然具有盈利的目的,但并不違法,且客觀上也有減少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場的作用,還可以對食品藥品監(jiān)管機關監(jiān)管的縫隙進行適當的彌補。
蔡女士在上訴時提出,譚某購買涉案食品并非以生活消費為目的,主觀上就是為了通過訴訟獲得巨額的經濟賠償,其行為不是為了凈化市場,而是通過這樣的方式獲利,其購買性質應定性為營利,不應受到《食品安全法》的保護。
“食品不安全,你們允許它銷售嗎?”4月25日,譚某告訴極目新聞記者,他之所以這樣做是為了對食品安全進行監(jiān)督。
對于“職業(yè)打假人”這一說法,譚某并不認同,稱自己是第一次大量購買然后提起訴訟,且不管購買多少都只是消費。“關鍵是你要認定產品符不符合食品安全。要是符合食品安全的話,那就是我的錯,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的話,那就不是我的錯。”譚某說,“我們得到法院的支持,要是職業(yè)打假人不合法的話,人家支持我們嗎?”
“在食品、藥品領域,職業(yè)打假人身份不會構成不支持賠償的理由,如果不是食品、藥品領域,知假買假或者是以牟利為目的購買商品,可能會構成法院不支持的理由。”湖北好律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陳亮表示,就本案而言,對方是知假買假,這個二氧化硫含量對于人身的損害性似乎不那么大,所以從樸素情感上說十倍賠償好像不符合大眾的期待,但法律允許賠償10倍,只要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,消費者有權主張。(極目新聞記者 李楊)